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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湖北美术学院普通本科招生简章
 文章来源:湖北美术学院招生办 作者:招生办 更新时间:2005-9-5 23:40:30

学院简介

    湖北美术学院是中国华中地区最高美术学府,她座落在长江之滨的中心城市武汉,现址武昌中山路374号(原昙华林)。

    湖北美术学院的前身是私立武昌艺术专科学校,由曾参加过辛亥革命的蒋兰圃先生,唐义精先生及徐子珩先生等数位热衷于艺术教育事业的有志之士于1920年创建。

    几十年来,我院师生创作了大量优秀的美术作品,参加国内外美术展览和设计展示活动,多次获得国家级金、银奖章和其它重要奖项。有些作品被中外美术馆和博物馆收藏,还出版了大量的专著和画集等。经过几代人的努力,湖北美术学院形成了兼收并蓄的教学特点和锐意创新的艺术风格。我校人才辈出,培养的学生遍布在海内外,有的已成为学术造诣深厚的知名艺术家,有的担任了美术教育或专业部门的领导职务。目前,我院中、青年师资力量雄厚,在培养美术人才的教学和繁荣美术事业的创作中展示着自己的才华。

    我院美术各学科、专业发展全面、丰满,现设有中国画(含动画)、油画(含影像媒体艺术)、壁画、版画(含印刷图形设计)、雕塑、设计、工业设计、环境艺术设计、服装设计、美术学(含艺术设计学)和美术教育等11个系及公共课部、研究生部,成人教育部,中等专业部(附中)。

    经湖北省教育厅批准,我院成立了湖北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现代公共视觉艺术设计研究中心,学院还有陶艺研究所,雕塑研究所和环境艺术研究所等,承担教学、科研和艺术的社会开发。美术学绘画专业已建成省级重点学科,设计艺术学已确定为“十五”期间省级重点学科。中国画系工笔人物画连续二届被评为省级优质课程。艺术学已被批准为立项建设的二级学科专业。新增艺术设计学本科专业。《华中美术》(湖北美术学院学报)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为季刊,在国内外公开发行,已成为反映美术教学、科研状况和国内外艺术动态的重要窗口。

    我院对外的学术交流日益频繁,聘有外籍和国内客座教授、特聘教师多名。学院经常邀请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举办艺术展览和专题学术讲座,形成了适宜于学生素质教育与个性培养的艺术氛围。 学院还相继派出教师出国考察,举办展览和进行学术交流,并以各种形式进一步扩大对外交流。

    从1920年创立的武昌艺专,历经时代的变迁,到今天的湖北美术学院,在这漫长的岁月里,经过几代美术教育家和艺术家的努力,学院不断地成长发展,办学条件日趋完善。她将以崭新的姿态迈向美好的明天!

湖北美术学院2005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院招生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校名全称为湖北美术学院,学院代码为10523。学院简称为湖美、美院。学院地址为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74号,湖北美术学院南校区地址为武汉市武昌区棋盘街12号。

第三条  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学院隶属湖北省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院本科招生的主要种类为:普通高考艺术类考生。对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艺术类招生按“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培养目标:培养具有坚实基础知识、实践能力强、素质高、富有创新能力和创业精神的各类高级专门美术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各专业系、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第七条 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 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以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 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 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四) 实事求是地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五) 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六) 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七) 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院按照由湖北省教育厅核定的招生计划,面向全国列有计划的省份实行按专业招生。2005年计划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800人,招生涵盖绘画、雕塑、艺术设计、艺术设计学、美术学、工业设计和动画7个专业,17个专业方向(详见招生专业及名额分配表)。

第四章   招生对象及报名

第九条 报名对象及条件:

(一) 下列人员可以报名:

1、 符合《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确定的报考条件者;

2、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者;

3、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者;

4、 身体健康、无色盲、色弱者,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校新生入学体检的健康标准者。

(二) 下列人员不能报名:

1、 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 应届毕业生之外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的在校生;

3、 因触犯刑律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的或正在服刑者;

4、 被高等学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不满一年者(从被处分之日起,到报名开始之日止);

5、 在任何一个专业考试考点被认定舞弊的考生;

6、 报考我院服装表演与设计专业的考生,男生身高不能低于1.85米;女生身高不能低于

    1.72米。

第十条 报名办法:

1、 申请报名者可向我院招生办公室购取招生报考手册及报名表;函购者来信请写清详细地址和邮编,付工本费伍元。考生报名前到我院各报名点购取报名机读卡一份,工本费伍元。

2、 符合报考条件者,直接到我院招生办公室报名,外省考生也可按规定时间就近到我院省外报名点报名,就地考试(不收报考作品、不接受函报和网上报名)。

3、 报名时须交下列材料和费用后,方可办理手续:

① 交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身份证丢失,须提供本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贴有本人照片及身份证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 交验县(市、区)以上招办打印的高考文化报名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③ 本人填写的我院报名登记表和报名机读卡各一份(自制表格无效),要求字迹清楚,内容准确。由于报名机读卡填涂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己承担。

④ 本人近期一寸同底版免冠半身登记照3张(照片背面写明姓名及报考专业)。

④ 我院标准信封一个,详细准确填写考生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及收信人姓名,用于寄发专业成绩单或专业合格证。

⑤ 报名费、考务费共计120元。

第五章  入学考试

第十一条  报考我院各专业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由我院组织的美术专业考试和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我院专业考试科目、时间、地点及安排详见《2005年专业考试考点设置及报名、考试时间安排表》。

第六章  评分办法、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我院专业课考试各科满分100分。由我院专业教师组成阅卷组,封闭式阅卷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分专业科类阅卷、评分,产生专业成绩。

第十三条  我院专业考试按照招生计划数的3—5倍发放专业合格证。

第十四条  学院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五条  根据我院教学安排的需要,考生在高考外语考试时语种仅限英语,成绩不低于65分;语文成绩不低于80分;数学成绩计入总分。

第十六条  填报我院第一志愿并达到我院文化投档资格线的考生,录取时根据专业志愿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同等条件各专业以该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所填专业志愿都不能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在我校所有专业范围内进行调剂录取(服装表演专业方向除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录取时,对进档考生的高考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按本章程第十八条比例折算办法相加,计综合总分排序,根据政审体检情况,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各专业的专业成绩与文化成绩比例折算办法如下:

1、 绘画、雕塑、艺术设计、工业设计、动画和美术学(美术教育)专业:高考文化成绩占总分30%,专业成绩占总分70%。

2、 美术学(史论)专业、艺术设计学专业:高考文化成绩占总分70%,专业成绩占总分30%。

3、 服装表演与设计:只考表演基础,不进行绘画基础测试。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投档分数线,按表演专业成绩排序。

第十九条 

1、考生在我院各系专业总分排序前三名者,我院将随专业合格证的寄发一并告知,其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我院划定的高考投档资格线并符合录取的相关条件,此类考生可不受我院总分折算方式和英语、语文单科成绩要求的限定,优先录取。

2、美术学(史论)专业、艺术设计学专业、专业的考生以高考各项成绩相加排序,根据本章程第十七条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对于各种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依照国家优录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无文理科考生限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录取的各类考生,经考生所在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以后,学校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将视各省考生的成绩情况,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七章 新生入学及收费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教材费、画板、画架费、各种证件(卡)工本费等各种杂费。

第二十六条  收费标准以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为准。

第二十七条  湖北美术学院各专业2005年学费暂定为:

绘画、雕塑、服装设计、服装设计与表演每生11000元/学年

环境艺术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工业设计、动画每生12000元/学年;

美术学(美术教育)每生8000元/学年; 美术教育设计类每生12000元/学年

美术学(美术史论)、艺术设计学每生10000元/学年。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和北村奖学金。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在校生。对入学后生活困难的学生,按国家颁布的有关助学贷款的规定执行,提请考生及考生家长应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作出报考选择。

第八章 毕业就职

第三十条  就读我院各专业的学生,按照所在专业学制的规定,修完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者,发给由院长签名的毕业证书。成绩优秀且达到我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一条  毕业生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实行双向选择就业或报考硕士研究生。

第九章 招生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本校的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如发现有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行为,可直接向我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举报。联系方式为:

通信地址:武汉市武昌中山路374号湖北美术学院纪检监察处

邮    编:430060

联系电话:027-88856129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招生章程及有关招生未尽事宜由湖北美术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版权归湖北美术学院所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摘录、更改、转载发表,违者必究。

查分电话:027-16869987

办公电话:027-88862125

传真电话:027-88867763

学院网址:www.hifa.edu.cn

邮政编码:430060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0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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